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学会必须遵守株洲市社科联章程,接受株洲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株洲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分“直属学会”和“会员学会”。“直属学会”是株洲市社科联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会员学会”是以株洲市委、政府部委办局或其他同级群众团体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科类学会。
第二章 学会的成立、报批、变更、注销
成立市级社科学会的条件: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会员数不得少于50人;全部为团体会员的不得少于30个。的报告,经批准后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申请成立登记。
“直属学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学会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市社科联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会员学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后,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章 学会的权利和义务
学会的权利:
(一)根据市社科联章程和学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享有市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提请市社科联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四)参加市社科联所组织的学术活动、优秀成果评奖、先进学会评选等活动;
(五)对市社科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向市社科联申请支持和资助开展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会的义务
(一)遵守市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市社科联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四)向市社科联报告工作及学会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凡要求退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学会,须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社科联审定。
第四章 学会组织机构
学会组织机构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如有需要亦可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各学会可根据学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学会所设置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相关规定由学会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如为会员学会的报市社科联备案。
学会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由“直属学会”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市社科联规章办理;不需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市社科联备案。“会员学会”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须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学会活动管理
学会应积极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社科评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学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社科联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属协办的则由主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活动结束后,向市社科联学会科报送活动总结、综述或纪要。学会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涉外活动、培训等。
每年3月30日前为学会年检时间。为加强学会年检管理,“直属学会”每年年检材料须及时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直属学会”、 “会员学会”年检时提交除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要求的材料外,需向市社科联提交如下材料:市社科联学会年度报表、学会管理评估考核表(试行)。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学会必须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上述第五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便存档。
学会应积极向市社科联报送信息。学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大事记和重要活动的总结、综述或纪要报送市社科联学会科。
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简报、通讯、论文集等资料、出版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上述出版物应按期报送市社科联学会科。
第七章 学会财务管理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社科联将视情况需要,对有关学会使用活动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或组织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会奖惩
为使学会的奖惩机制更规范,制定并试行学会管理评估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凡经市民政局登记并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科学学会,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市社科联办理学会事务的第一责任机构为市社科联学会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株洲市社会科学院
2011年2月25日